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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bot api(ChatGPT 这个项目会开源吗?)

近期chat GPT爆火,受到财经界广泛关注,就有关问题今日接收财联社采访,围绕AI 技术的影响,产品著作权及主体资格等三个问题谈了本人观点:

号称“干翻媒体人”的ChatGPT,已被多家出版机构“封杀

确实,chatGPT短时间内已经引起了全球广泛关注,本质而言,这是一项基于人工智能的信息收集整理输出工具;由于其智能化程度超过以往,正不断显现出其具有类似创作的功能,似乎正在向现有的知识生产主体发起挑战,学术、新闻和出版界从业者都面临挑战,特别是大家所认为的技术含量比较低的初级岗位或技能人员。但作为一项技术,其智能本质上是对人类思考和输出过程的模拟,而不能等同于人类的思考和研究过程;其积极的工具意义在于为人类在学术、新闻与出版行业的从业者提供更高效的辅助工具,而不是试图以此替代人类创作者在学术创作、新闻报道中的功能;学术、新闻与出版界等核心知识生产传播从业者应正视和拥抱技术的发展带来的高效和便捷,同时抵制以人工智能批量生产伪作品的学术欺诈和新闻道德不端,使技术不被滥用,人类知识创新不被干扰。

作为一项技术不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对于人类而言其进具有工具和财产意义;人工智能技术本身就体现为一项以软件著作权为中心的权利对象,而不是权利主体;从著作权立法本身也是保护人类的知识生产和创造中的创新,并不针对无创新的复制、模拟和利用工具进行知识或信息加工、处理、存储与传输行为。

著作权法第二条明确界定了作者限于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包括任何技术;著作权法第三条也明确界定了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利用技术工具模拟人类思维过程进行信息处理的结果并不具有独创性,仅仅是提高信息加工效率和不断提高其模拟人类信息加工的相似度,但无法形成独立的思维和创新,起码就目前技术而言是这样;因此一项技术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不能具有编辑和作者身份,这既是法律的逻辑要求也是技术的基因决定。

作为一项人工智能工具,chatGPT这样的工具还会不断产生,知识分子和学术专家都可以积极利用其为自己研究创作中的信息收集处理提供更多便利条件;在利用这些工具生产知识产品或形成学术成果本质还是人类思维形成的智力成果,具有作品性质,知识产权属于使用工具的主体,而不属于工具;但技术的滥用也可能构成学术欺诈、虚假报道的假新闻或者是人工智能拼凑的伪文学,这样的产品在学术上无新进步、新闻报道不能令人了解真实情况,传递人类感情、文学上并无表达关切人类共同和个体命运的人文关怀,没有作品价值。因此可能值得引起关注的是在一项技术越来越变得像人一样,如何辨别其产品是否具有作品属性的技术问题可能会更加复杂,但这种甄别与互联网时代甄别利用互联网抄袭作品以及各种形式的洗稿恶行并无二致。在著作权法上尚未对人工智能直接规定其是否具有作品权属,但在其立法体系下也没有人工智能作为权利主体,人工智能产品作为作品存在的空间。同时在科研学术管理、新闻报道等领域,法律法规都明确研究是科研人员的工作,只有经过科研工作行程的具有创新性的成果才能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新闻报道亦然;相反,任何形式的利用技术手段或工具伪造智力成果的学术不和新闻造假都是命令禁止的,无论人类处于什么样的技术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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